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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试行)》(校党组字〔2022〕18号)

作者: 编辑:党委组织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8

为贯彻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加强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组工通讯》2016年第33期)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领导干部”)。

第二条 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可以在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可以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除学校委派外,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担任企业法人代表。

二、管理与审批

第三条 领导干部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5个。经学校委派,在本校出资的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以及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四条 领导干部兼职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兼职。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其应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 领导干部兼职必须按要求填写《湖北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见附件),兼职审批材料一般应在兼职机构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学校。

兼职审批程序:由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分管校领导、学校党委依次审批。审批结束后,由党委组织部分类登记备案。

第六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征求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等主管部门意见。

第七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领导干部所兼职务任期届满拟继续兼职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在同一个职位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掌握;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本人应当在3个月内提出辞去有关职务的申请。

第九条 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年度考核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三、监督与责任

第十条 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应公开透明,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述廉报告中予以说明。对违反规定兼职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或部门(单位)要严格把关,全面掌握其兼职情况。

四、附则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不再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