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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青年教师校内挂职锻炼管理办法》(校党组字〔2022〕17号)

作者: 编辑:党委组织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2-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抓好“后继有人”这个根本大计,加强学校优秀年轻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优秀年轻干部发现培养激励机制,拓展青年教师培养方式,为学校“双一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充足的干部人才保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工作基本原则:

(一)着眼长远,统筹兼顾;

(二)分期分批,稳步推进;

(三)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事业为上,务求实效。

第二章 挂职岗位、选派条件及程序

第三条 校内挂职岗位一般为校内中层副职领导岗位。

第四条 选派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组织纪律观念强,作风正派,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能力、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符合德才兼备的要求;

(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我校正式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四)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注重选拔35周岁以下的优秀青年教师;

(六)身心健康,能胜任挂职岗位的要求。

第五条 挂职干部选派一般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

(一)各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人选推荐工作,将有发展潜力、有培养前途的优秀青年教师书面向校党委组织部推荐;

(二)校党委组织部综合推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结合学校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向校党委提出校内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具体计划,确定挂职部门及岗位;

(三)校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挂职人选进行审核,与人选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在征求校内挂职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基础上,提出挂职建议方案

(四)学校党委研究决定,正式发文任命。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党委可直接选派挂职干部。

第三章 挂职期限及待遇保障

第六条 挂职锻炼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及挂职干部实际情况确定,时间一般为1年,如有特殊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七条 挂职锻炼期间,本人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单位,不占挂职单位的编制和岗位。挂职干部为中共党员的,需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挂职单位,参加挂职单位的党组织生活。

第八条 挂职锻炼期间,本人工资、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按原岗位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派出单位核发。

第四章 挂职干部管理

第九条 挂职干部由派出单位和挂职单位共同管理,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挂职期间,派出单位要根据青年教师挂职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好本单位工作,酌情安排教学任务。同时保持常态化联系,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十条 挂职期间岗位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等由挂职单位研究确定并报送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备案。同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给予挂职干部业务指导,保证其履行相应的挂职岗位职责,安排挂职干部参与党政联席会议、部(处)务会议、民主生活会等。

第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要组织挂职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开展交流活动,协调解决挂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了解挂职干部的履职情况,对表现较差、不能胜任挂职岗位要求的,在综合听取各方意见基础上,及时终止挂职工作。

第十二条 挂职干部在岗位上要虚心学习,按照“挂实职、履实责、做实事”的原则,服从挂职单位的工作安排,积极利用专业知识和自身特长,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好挂职岗位与原岗位工作之间的关系,将完成教学科研任务以外的主要精力投入挂职工作,一般不再承担原单位相关管理工作任务

第五章 挂职干部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挂职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共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挂职干部进行个人工作思想小结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工作述职;填写挂职干部考核登记表;校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对挂职干部进行考核,挂职单位出具鉴定意见;校党委组织部提出考核建议等次;校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挂职干部的政治思想表现、履职能力、工作作风、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情况。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挂职期间或挂职期满考核优秀的,在学校选拔任用中层领导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挂职考核材料记入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