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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组织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校党组字﹝2020﹞19号)

作者: 编辑:党委组织部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党建工作标准》等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就组织员队伍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设立组织员对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发展党员工作方针,对于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考察,严格履行入党手续,保证发展党员质量,提高党员队伍素质,对于促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有着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党性观念强。组织员应是中共正式党员,党龄三年以上,具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党务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注重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条  政治素质好。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五条  理论水平高。熟悉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了解高等学校学生思想动态和学生工作规律。熟悉党的基本知识和基层工作,有一定党务工作经验。

第六条  身体健康。离退休党员担任兼职组织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章 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调整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掌握所在学院申请入党积极分子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制定培养计划,配合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工作。

第八条  协助学院党委制定党员发展计划,并加强对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工作。协助学院党委对发展对象进行考察、审查和谈话,并提出能否发展的意见,做好入党材料、入党程序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九条  负责对所在学院党员培养过程及发展程序进行督查,列席党支部发展转正大会,指导党支部按照党章规定,严格履行新党员的入党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条  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党员学习、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以及“三会一课” 制度落实等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学生思想状况的调查分析,把握其整体思想状态,注意研究和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定期向所在学院、党委组织部提出针对性的建议。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党委和学院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员的配备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在职党员干部中分流一批、青年党员干部中培养一批、离退休党员干部中选聘一批的原则,建立一支思想政治过硬、业务素质强、专兼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第十四条  根据党建工作实际需要和各学院的学生人数,确保每个学院至少配备1-2名专职组织员。

第十五条  组织员的选配由党委组织部统筹,报学校党委审批后确定人选。

第五章 组织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组织员归口党委组织部管理,日常工作接受组织员所在学院党委的指导。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对组织员进行培训,为组织员提供有关党建工作方面的学习资料,定期召开组织员会议,布置工作、汇总情况、交流经验。

第十八条 各学院党委要为组织员的工作创造条件,定期向组织员布置、检查工作,通知他们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学院党委对组织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为一年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在职党员干部担任专职组织员,保留原职务职级待遇;离退休党员担任兼职组织员,学校给予一定工作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湖北大学委员会组织员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