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制度

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试行)

作者:校党委组织部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3-04-06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我校有关干部人事工作文件精神,建立组织、人事与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主要围绕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职工考核评聘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讨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组织、人事工作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要求,研究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二)研究、协调对干部选拔任用、职工考核评聘工作加强监督的有关问题,提出加强干部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总结交流干部监督工作的做法和经验;

(三)沟通干部职工勤政廉政、廉洁自律相关信息,交流师生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职工考核评聘工作的反映情况;

(四)通报师生员工对拟选拔任用干部、职工考核评聘的举报的重要线索及案件受理、初步调查核实情况;

(五)通报审计过程中发现的单位或领导干部有关经济和经济责任问题;

(六)讨论研究对违纪违法干部、职工、党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分析、研究某一时期干部、职工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八)联席会议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查处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后,应及时将立案、核实情况或审查情况、重要事实材料通报给组织、人事部门。

第五条 干部、职工在评先评优及选拔任用前,组织、人事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征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意见,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正在查处或群众反映强烈的尚未调查的干部,应当缓议或不议。

第六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学期召开一次,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召集,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吸收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如遇需立即研究或商议解决的问题,可根据议题的主管关系,由相关部门提议召开并主持。

第七条 联席会议形成的重要意见和建议,按照议题的主管关系,由相关部门以会议纪要的形式报学校党委和有关校领导,必要时印发有关部门。

第八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涉密内容;如有违反,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