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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作者:党委组织部 编辑: 来源:  发布时间:2016-01-06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我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有关干部管理工作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湖北大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正副处级干部(含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对新提任处级领导干部的试用期考核及中层领导班子的届中、届满考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干部年度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党校办、组织部、纪委、监察处、人事处、审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成立本单位的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单位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由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四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

第五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客观公正的原则;

(三)群众公认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综合评定的原则。

第六条 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德(政治思想、工作作风、职业道德、品性修养)、能(政策水平、学识水平、工作能力、业务专长)、勤(事业心、责任感、工作态度、出勤率)、绩(工作数量、质量、成果、效果)、廉(个人廉洁自律、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七条 考核等级和标准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

优秀:结合工作实际,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突出。评定为“优秀”等次的,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优秀票数必须超过50%,同时得不称职票数在10%以下或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数合计在20%以下。凡按照有关规定受到“一票否决”以及在年度工作中有重大失误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称职: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较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实绩较突出。评定为“称职”等次的,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数应在20%以下。

基本称职:能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一般业务,基本完成工作任务。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中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合计超过40%的,一般应评定为“基本称职”等次。

不称职:政治、思想、业务素质难以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不强,有失职渎职行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所在单位民主测评中得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得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数共计超过50%的,一般应评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八条 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自我总结。对照岗位职责,总结一年来德、能、勤、绩、廉的情况(重点是创新精神和工作实绩);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今后的工作打算。

(二)述职述廉。各学院及直属单位处级干部述职述廉,所在单位全体人员参加;机关处级干部述职述廉由机关党委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实施。述职时,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还要对所在单位工作进行总结,当年班子已换届的可以不再进行总结。

(三)测评。

1、本单位职工对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2、本单位班子成员之间互评;

3、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除参加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互评外,还需在全校范围内分为党务和行政两个系列双向互评。

(四)提出考核等级建议人选。其中“优秀”等级干部比例不超过本单位处级干部总人数的15%。考核等级建议人选由各单位讨论研究确定,在所在单位公示3天后报校党委组织部。

(五)征求校纪委意见。

(六)征求校领导意见。

(七)学校干部年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综合评定后,提出考核等级建议名单,报校党委研究确定。

(八)公示。将“优秀”等级人员名单予以公示。

(九)确定考核等次,反馈考核结果,有关材料归入个人档案。

(十)运用考核结果。年度考核为优秀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湖北大学中层干部年度考核试行办法》即行废止。